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届满后,将他的相关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更未将相关档案和手续进行转移。30天的期限届满后的6月18日,郑志宏见公司没给郑志宏仍然不给答复,他也再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就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裁决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
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被驳回
到了7月2日,如梦初醒的东航云南分公司得知了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郑志宏的辞职请求经公司研究后不同意他郑志宏辞职,并要求郑志他宏接到通知后,务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飞行部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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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郑志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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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大会解放内风格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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